許多人常常將「地目」和「土地分區」搞混。基本上,「地目」對大部分人來說,就是可不可以蓋房子,大約可以蓋多大的房子;而「土地分區」,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利用,把土地區分成很多區塊來使用。由於「地目」與是否可蓋房子息息相關,因此有時為了蓋房子會辦理變更地目。地目分為以下類別:
土地類別 |
地目 |
說 明 |
建築
地用 |
建 |
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。 |
雜 |
自來水用地、運動場、紀念碑、練兵場、射擊場、飛機場、砲臺等用地、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。 |
祠 |
祠庵、寺院、佛堂、神社、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。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。 |
鐵 |
車站、車庫、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、車長之宿舍均屬之。 |
公 |
公園用地。 |
墓 |
墳墓用地 |
直接生產用地 |
田 |
水田用地。 |
旱 |
旱田用地。 |
林 |
林地、林山均屬之。 |
養 |
魚池。 |
牧 |
畜牧地。 |
礦 |
礦泉地、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。 |
鹽 |
製鹽用地。 |
池 |
池塘。 |
交通水利用地 |
道 |
公路、街道、街巷、村道、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。 |
線 |
鐵道路線用地。 |
水 |
埤圳用地。 |
溜 |
灌溉用之塘湖、沼澤。 |
溝 |
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。 |
其他 |
堤 |
堤防用地。 |
原 |
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。 |
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,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「田」、「旱」、「建」、「道」等四種地目外,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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